別把超額業績報酬建立在投資者痛苦基礎上
來源:證券時報網作者:熊錦秋2023-06-02 0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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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錦心繡口】

管理人應以與投資者利益保持一致為前提,不得采用對自身明顯有利、不公平或不恰當的業績報酬計提規則。

熊錦秋

據報道,某投資者在2021年9月以150萬元申購某量化私募旗下的中證500指數增強產品,到今年4月底還虧損近10個點,但近期私募機構給他發郵件,要提取3萬多的超額收益的業績報酬。筆者認為,私募管理人應切實擔起信義義務,不能將自己的超額業績報酬建立在投資者痛苦基礎之上。

該投資者表示,“前兩年這家私募跌得比指數還厲害的時候,我們也是一直支持他們。然而現在超額回來了,但基金還在虧損的狀態,他們就急著要提取超額業績報酬,我們有點難以接受?!?/p>

該私募基金業績報酬計提參考是中證500指數,只有超越指數的超額收益才會有業績報酬,與基金最終的絕對收益無關。私募基金業績報酬計提頻率,將會影響到管理人提取業績報酬的數額多少,計提時點一般包括基金合同約定的固定時點、分紅之時、贖回之時、清算之時等時間節點。計提頻率越高,當然對基金管理人越有利,在有超額收益的時間點將業績報酬拿到手,基金業績沒有跑過業績基準的時候又無需承擔責任。

2020年《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業績報酬指引(征求意見稿)》對私募基金業績報酬計提,有比較系統的條文,其中規定了“利益一致原則”,管理人應以與投資者利益保持一致為前提,不得采用對自身明顯有利、不公平或不恰當的業績報酬計提規則;另外還規定了“收益實現原則”,即管理人在實現自身收益的同時,也應盡可能確保投資者擁有對等的實現自身收益的權利。對業績報酬計提頻率,規定任意兩次業績報酬計提的間隔期應不短于三個月。今年4月《私募證券投資基金運作指引》再次強調了管理人與投資者的利益一致性。

信義義務是私募基金行業發展的基石,信義義務包括忠實義務和謹慎義務,前者是對“德”的要求,后者是對“能”的要求。在“德”方面,要求管理人將投資者利益置于自身利益之上,不能為自己或第三人利益而損害投資者利益;在“能”方面,要求管理人具有較高投資水平,對基金財產的安全和穩定收益盡到注意義務。

投資者是私募管理人的衣食父母,投資者若不將錢交由管理人打理,管理人的收入也就成為無源之水。況且,即便私募基金虧損、私募管理人不收取業績報酬,一般還是可以收取一定的管理費,并不會餓肚子。按信義義務的要求,投資者不賺錢,管理人根本就沒有臉面去收取業績報酬,這明顯是將自己利益凌駕于投資者利益之上,屬于違背忠實義務、對投資者背信棄義的行為。

去年有媒體報道稱,監管窗口指導要求私募管理人在客戶不賺錢的情況下,不能提取超額業績報酬,否則這樣的新產品去協會備案是通不過的。不過在實踐中老合同似乎不受影響,按老合同,投資者投資的私募基金總體虧損,若管理人階段性跑贏業績基準就可收取業績報酬,管理人不僅對總體虧損不擔責,還要對投資者再補上一刀,這種行為無異于搶錢,投資者焉能接受?

筆者認為,對于老合同中不合理的私募基金業績報酬提取條款,投資者有權要求變更;如果管理人不同意,投資者可依照《合同法》第54條,以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為由,請求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法院或仲裁機構裁定變更之后,雙方可制訂更為公平合理的業績報酬條款,以新合同取代舊合同。

私募基金業績報酬計提方法很多,但無論怎樣計提,若投資者總體無盈利,當然管理人也無權計提業績報酬,業績報酬的計算,不僅要參考業績基準,更應參考賬戶總體盈利情況。利益一致原則、收益實現原則,是私募管理人在計提業績報酬時應該遵循的最基本原則;信義義務,是管理人應該遵循的最基本義務。

為規范私募管理人業績報酬提取,筆者建議,應盡快完善并出臺《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業績報酬指引》,要高度重視保護投資者利益,確保業績報酬提取合同條款的公平合理性。

(作者系資本市場資深研究人士)

本報專欄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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