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應該允許個人破產嗎?
來源:中國新聞周刊作者:周群峰2023-08-25 08:36

并非鼓勵欠債不還

三年前的8月26日,深圳市人大常委會正式審議通過《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今年6月,深圳中級人民法院破產法庭裁定我國境內首宗個人破產重整案執行完畢,這意味著深圳在為全國個人破產制度探路方面,又邁出了新的一步。

早在1986年,我國就出臺了《企業破產法(試行)》,20年后,正式制定出臺了《企業破產法》。但至今,我國仍未出臺個人破產制度,因此這部《企業破產法》也被戲稱為“半部破產法”。

我國境內因何長期沒有個人破產制度、允許個人破產是否會縱容“老賴”逃廢債,這些議題一直都備受熱議。

針對諸多問題,全國人大財經委《企業破產法》起草工作組和修改工作組成員,最高人民法院《企業破產法》司法解釋起草組顧問、中國人民大學破產法研究中心主任王欣新接受了《中國新聞周刊》專訪。

王欣新。圖/受訪者提供

“瘸腿的破產法”

中國新聞周刊:《企業破產法》已施行16年,而在國家層面上,個破制度因何長期處于缺位狀態?

王欣新:破產是市場經濟主體在競爭規律的優勝劣汰之下,必然發生的社會現象,是經濟體制市場化、法治化發展到一定階段的必然產物。我國境內的個人破產制度長期缺位,主要與歷史上“父債子還”等傳統觀念和舊經濟體制遺留下的一些錯誤認識有關,如有些人認為破產是與社會主義性質相背離的。

《企業破產法》施行至今,這種錯誤認識雖然已大為消弱,但仍有不少人對破產制度抱消極看法,尤其是因對個人破產缺乏正確認知,持抵制乃至反對態度。即便是在法律界,不熟悉破產法的人也可能存在“破產是否會產生逃債”等疑慮和模糊認識。

還有的人認為,我們現在制定個人破產法的社會配套制度不健全,所以不主張盡快立法。配套制度是否完善是要考慮立法的時代背景的。1986年,我國頒布《企業破產法(試行)》時,當時的社會配套制度的確不健全。2006年制定《企業破產法》時,由于此前施行的《企業破產法(試行)》受到計劃經濟體制的影響較大,在其實施中也未能建立起較為完善的市場化、法治化社會配套制度,所以個人破產制度也未能納入新的立法之中。

如今,《企業破產法》已經實施十多年,積累了豐富的破產審判經驗。經過多年解決“執行難”的努力,我國執行中的查控財產、防止逃債等措施以及對失信人的懲處制度已經較為完善了。個人存款賬戶的實名制、財產登記等制度的建立與完善,使解決個人破產中的逃債等問題已有較好的制度基礎,個人破產立法實際已經具備了制定和實施的社會基礎和制度保障。

中國新聞周刊:我國境內一直沒有個人破產制度,這會帶來什么影響?

王欣新:個人破產制度的建立,對我國改革開放的深入以及市場經濟的持續發展,將起到重要的保障與促進作用。中央一直強調要保護企業家的正當權益,企業家與一般公民的區別就在于企業家創建了企業、從事經營活動,進而為社會創造財富。保護企業家群體的關鍵,就是要為他們的企業經營活動提供強有力的法律保障。

現在我們有了《企業破產法》,但還沒有個人破產制度,這就意味著在破產法層面上,我們可以通過《企業破產法》的重整制度挽救身處困境的企業,但卻挽救不了企業家。

目前在民營企業的經營中,企業的貸款、對外經濟活動等,往往都需要老板乃至其親朋好友以個人名義去提供連帶責任擔保、提供物權擔保等信用支撐。一旦企業陷入債務困境,老板也會同時陷入破產狀態。

企業的背后是企業家,如果沒有挽救企業家的個人破產制度,企業的破產也往往難以順利進行。救不了自己的企業家,對及時挽救企業也不會有多少積極性。這也正是為什么有了企業重整挽救制度,但陷于債務絕境的一些企業家還不得不跑路甚至跳樓。

所以僅有企業破產的破產法,是一個“瘸腿的破產法”,無法全面、徹底地解決市場主體的規范退出和挽救保護問題。如果我們在個人破產法方面長期沒有突破的話,改革、開放的深度進行就會受到不利影響。要充分調動企業家和個人的社會財富創造能量,就必須將企業和個人都納入到破產制度的保護下,為創業、創新與競爭、發展,提供完善的制度支撐、風險控制和社會保障。

中國新聞周刊:為什么很多國家是先有個人破產制度,后有企業破產制度,而我國境內是先有企業破產制度,延至當下才開始探索個人破產制度?

王欣新:破產制度最早是在古羅馬簡單商品經濟下開始萌芽的。從歷史發展的脈絡看,最先出現的市場生產經營主體是自然人身份的商人,然后社會上才出現企業,出現法人制度。與此相應,破產制度也就必然會最先適用于個人,然后再適用于此后產生的企業。

我國破產制度的歷史很短,最早是在清朝末年出現。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后長期實行計劃經濟體制,無論是企業還是個人都不是真正意義上的市場主體,所以不存在破產制度的生存空間。在改革開放確立市場經濟體制之后,我國經濟中面臨的突出問題是企業而非個人的破產,所以自然也就先制定了企業破產制度。如今隨著改革的深入、經濟的發展,及時建立起個人破產制度,對我國市場經濟體制和法律體系的健全完善具有重要的意義。

破產制度有利于打擊逃廢債

中國新聞周刊:在一些人的認知中,允許個人破產就是鼓勵“欠債不還”。對此,你怎么看?

王欣新:這種理解是對個人破產制度的誤解。個人破產中免責制度的目的是要救濟那些“誠實而不幸”的債務人,并保障對債權人的公平清償。在破產程序中,并非所有的債務人、所有的債務都可以無條件獲得免責。例如,一些人因賭博、奢侈消費等行為負債,一些債務人存在故意違反破產義務的行為,如隱匿、轉移、毀壞財產等,他們如申請債務免責都是不會被批準的。

中國新聞周刊:推行個人破產制度,對打擊逃廢債行為會起到什么作用?

王欣新:在破產法制定施行前,債權人要追債,只能在債務人外部查找財產,難以進入其內部追查,無法掌握債務人真實的資產負債狀況、資金往來情況和經營情況。

有了破產法,債務人進入破產程序后,其經營管理、財產處分等權利均由具有專業資格的管理人接管,其資產負債與財務狀況等都要被審查,債務人在法定期間內進行的損害債權人利益的行為可以被依法撤銷、追回財產,從而最大程度地防止債務人逃債,使債權人得到公平償還。個人破產制度在打擊逃廢債方面的功能也是如此,而且效果更為突出。個人破產制度是建立在誠實守信、清償債務的基礎之上的,那些惡意逃債的“老賴”是不受這項制度保護的。

中國新聞周刊:今后,在打擊逃廢債方面,法律還需如何完善?

王欣新:在《企業破產法》《刑法》等法律中,對一些欺詐逃債行為做出了處罰規定,但有些規定尤其是《刑法》的規定,仍缺乏從破產法角度審視的針對性,破產法實施中可能產生需要處罰的各種違法行為銜接不夠,并且往往沒有明確規定自然人破產犯罪問題。

在《刑法》方面完善對破產犯罪的規定,應當吸取破產法專家的意見。因為在債務人破產情況下可能產生哪些犯罪行為,刑法專家可能了解得并不全面,尤其是有些財產處分行為在債務人未破產的情況下可能是合法的,而在破產的特定情況下則構成犯罪。

在打擊逃廢債方面,民事、刑事手段要同時并舉,既要保障債權人的利益,不能讓犯罪人在經濟上占到便宜,也不能讓犯罪人的破產犯罪行為逃脫刑法的制裁。在當前破產案件的審理中,要想追究違法者的破產犯罪刑事責任,是存在法律漏洞和相當難度的。這一問題必須在個人破產立法的過程中予以充分重視,得到真正解決。

破產法修改

應充分借鑒深圳的個破經驗

中國新聞周刊:我國個人破產制度選擇以深圳作為試點,你覺得有哪些考量?

王欣新:首先,深圳特區享有中央賦予的特區立法權,可以直接制定深圳特區的個人破產條例,以名正言順地實現對個人破產的法律調整,這是其他地方所不具備的優勢;其次,深圳是我國改革開放的前沿陣地,市場化、法治化的工作整體上做得比較好,相比一些受計劃經濟觀念影響較大的地方,在深圳試點個人破產制度更易為人們所接受;再次,深圳法院的破產審判工作做得比較好,早在1993年,深圳法院就設立了全國法院中的第一個破產審判庭,2019年,深圳法院又在全國首個成立了專業化的破產法庭,深圳法院積累了豐富的破產案件審判審理經驗,具有試點個人破產的優勢條件。

中國新聞周刊:深圳個破試點面臨的主要阻力是什么?

王欣新:目前個人破產制度僅在深圳一地試點,沒有在全國更大范圍內展開。在同一個國家里,有的地方有個人破產制度,有的地方沒有,這就可能會出現在法律適用上的選擇性和法律沖突問題,深圳法院所作出的個人破產裁定有時在外地就可能得不到充分的認可和協助。

對深圳的個破試點最好的支持方式,就是盡快建立起全國性的個人破產制度,這樣就可突破地域限制,使全國得到破產法的統一調整。當然,這需要一個循序漸進的過程。深圳個破條例施行兩年多了,我希望深圳破產法庭在辦理個破案件的過程中,可以不斷吸取經驗、完善制度,在國家個人破產制度立法時提供更多的經驗和建議。

中國新聞周刊:近年來,有很多地方也通過相關措施來化解個人債務問題,這和深圳的個破試點有何差異?

王欣新:近年來,在浙江、山東、江蘇、廣東等多個省份,一些地方法院在最高法的指導和支持下通過個人債務清理的方式來解決個人債務清償問題。溫州的一個案件還被部分媒體解讀為“全國首例個人破產案件”,但這種表述是不夠準確的。因為目前我國還沒有全國性的個人破產法,對深圳以外地區的法院所進行的個人債務清理案件因缺乏法律依據,是不能稱之為債務人個人破產案件的。

實踐中個人債務清理的法律性質是一種執行和解,目的是在目前沒有個人破產制度的情況下,通過類似破產程序的處理,取得與個人破產相似的社會法律效果,解決相關的社會問題,這是值得鼓勵的。個人債務清理的許多具體做法也值得進行經驗總結,可以為下一步國家制定個人破產制度提供有益的借鑒。

中國新聞周刊:深圳和國內多地都已在探索個人破產制度、個人債務化解,你是否認為,建立全國性個破制度的時機已日趨成熟?

王欣新:現在《企業破產法》已實施十多年了,特別是對債務人的財產查控、失信行為的約束等方面,我們已經有了很多制度保障,制度不健全的問題已基本解決。此外,近年來,很多人已對個人破產制度也有了一定的了解。也正是基于此,2019年中央就要求深圳探索個人破產制度,目的就是取得經驗后在全國層面加以推廣。

目前,個人破產的立法作為單獨的立法案還沒有被納入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立法規劃。但是近年來,希望在《企業破產法》的修改中加入個人破產制度的社會呼聲越來越高。根據全國人大《企業破產法》實施情況評估顯示,近80%的受訪者認為非常有必要或是較為有必要在破產法的修改中引入個人破產制度。

全國人大財經委已經成立《企業破產法》修改起草組,很多法學界人士期待在《企業破產法》修改時,可以把個人破產制度的內容規定入該法,借此渠道解決個人破產立法問題。

鑒于個人破產制度對市場經濟的發展具有的重要社會意義及調整作用,特別是深圳個破試點的效果越來越被人們所認可。我希望,個人破產制度能夠在社會各個層面破除舊觀念的影響,得到充分的理解與支持,早日納入破產法修改增加的內容中。

中國新聞周刊:個人破產立法在我國還屬于新生事物,涉及面也非常廣。未來修訂時,從立法技術上應該注意什么?

王欣新:破產法屬于實體法與程序法密切結合的法律,內容繁多,具有很強的實操需求,客觀上講應是法律條款較多的立法。如美國破產法的條款有1000多條,法國有600多條,德國有300多條。雖然,法律質量的優劣與條款數量多少之間沒有絕對的關聯,但如果立法的條款數量與其承擔的社會調整任務不相匹配,內容過于籠統寬泛,法官審理案件時就會缺乏具體指引和規范。

立法是為了解決社會問題的,我們不能讓法官在破產審判中去猜法律規定的本意,不能讓下級法院遇到案件總不斷的向上級法院乃至最高法院去請示匯報。我國現行《企業破產法》僅有136條,在立法修改過程中,不僅要對原有規定予以完善,還需要建立一系列如關聯企業破產制度、跨境破產制度、小微企業破產制度以及包括個人破產制度在內的各種新制度,因此有必要較大幅度地增加立法條款,以保障破產審判的順利進行。

當然,在立法過程中,法律草案的內容越復雜,參與立法的諸多部門和人員之間的不同觀點也會更多,以致可能影響立法進度。所以,我認為應將立法規定的重點放在重要的原則性、實體性問題上,放在與當事人重要權益密切相關的問題上,而將一些相對簡單的程序性、操作性問題適當簡化,交由司法解釋詳細規定。這既有助于避開無益爭議,體現出專業立法的需要,也不至影響包括個人破產內容的立法能夠及時通過與實施。

同時,在立法時要充分借鑒境外的先進經驗,借鑒《企業破產法》和《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實施中所積累的經驗,尤其是要充分考慮我國的國情,制定出既能夠符合破產法基本原則,又能順利得到實施的個人破產制度。

發于2023.8.28總第1106期《中國新聞周刊》雜志

雜志標題:王欣新:破產法的修改應引入個人破產制度

責任編輯: 陳勇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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