券商經紀業務細則發布 強化投資者每年回訪比
來源:證券時報網作者:程丹2023-06-10 04:00

證券時報記者 程丹

6月9日,中國證券業協會發布了《證券經紀業務管理實施細則》《證券公司客戶資金賬戶管理規則》等兩項自律規則及《證券公司客戶賬戶開戶協議必備條款》《證券交易委托代理協議必備條款》配套文件。

《實施細則》圍繞證券經紀業務內涵,進一步明確并細化證券公司從事證券經紀業務的職責,督促證券公司嚴格履行投資者管理職責、營銷管理職責、合規管理職責、稽核審計職責,加強證券公司自律管理。

具體來看,《實施細則》細化投資者身份識別要求。明確證券公司要求投資者辦理信息變更手續的合理期限,為行業提供統一標準。強調賬戶實名制要求,并細化強化身份識別可以采取的措施,細化證券公司應當重新識別投資者身份的情形,明確大額資金劃轉的金額標準參照反洗錢主管部門制定的大額交易報告相關標準,證券公司需按照賬戶實名制要求為投資者分別開立資金賬戶、證券賬戶,保證資金賬戶和證券賬戶的基本信息一致。同時要對投資者資金賬戶、證券賬戶使用情況進行監測,持續關注投資者賬戶實名制情況,發現不符合中證協、中國結算賬戶管理規則的,應當根據相關規定及證券交易委托代理協議的約定采取限制、暫停、終止提供證券交易服務等措施。

在投資者身份識別方面,證券公司需要建立健全投資者身份識別機制,切實履行勤勉盡責義務,并通過開戶協議、證券交易委托代理協議等提醒投資者如實向證券公司提供信息。特別是對機構投資者、資金賬戶及證券賬戶內金融資產(不包括投資者通過融資融券融入的資金和證券)首次超過人民幣1000萬元的個人投資者強化身份識別。證券公司可采取以下一種或者多種措施強化身份識別,并做好留痕工作,包括通過電話回訪、面見等方式與投資者進一步溝通;實地調查走訪;要求投資者補充提供證明材料;按照賬戶實名制、反洗錢等有關規定采取的其他措施等。

《實施細則》還規定投資者未在合理期限內履行信息變更手續且沒有提出合理理由、投資者非實名使用賬戶、重新識別投資者身份過程中投資者不配合證券公司工作的情況下,證券公司可以采取的后續措施??紤]證券公司客戶總量、客戶對回訪工作體驗等實際情況,《實施細則》列舉了不同種類回訪方式,并規定了證券公司每年的回訪比例,即每年回訪比例不得低于上年末客戶總數的10%。新增相關交易權限回訪的范圍為新增證券交易場所設定準入條件的各類證券交易權限。明確證券公司委托第三方機構實施投資者回訪的,應強化對第三方機構的管理。

《實施細則》還強化了證券公司營銷活動統一管理,明確證券公司應當制定營銷管理制度,規定營銷活動審核要求。允許證券公司開展證券經紀業務營銷活動過程中可以向投資者提供的其他證券業務性質服務的范圍,包括市場資訊、投資者教育服務等。進一步強調不得實施壟斷和不正當競爭行為。

在互聯網投放廣告展業行為方面,《實施細則》細化證券公司通過第三方載體投放廣告的具體要求,強調證券公司應當與第三方載體簽署協議,通過協議約束合作第三方載體的行為,督促其配合證券公司做好營銷行為管控。證券公司選擇新聞媒體、互聯網信息平臺等第三方載體投放廣告的,應當與第三方載體簽署協議。協議中應當明確約定,第三方載體僅可發布經過證券公司審核的材料,且不得以個人名義或第三方載體名義宣傳證券公司業務、代證券公司招攬、服務投資者。

另外,《資金賬戶管理規則》明確資金賬戶定義,進一步規范證券公司客戶資金賬戶的開立和持續管理,要求證券公司嚴格落實賬戶實名制責任、履行反洗錢義務、尊重客戶本人意愿,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推動證券公司以服務為導向、以維護投資者利益為中心,持續助推行業高質量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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