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客戶“拉黑”2年未及時披露,鼎信通訊遭重罰!
來源:證券時報網作者:e公司 聶英好2024-05-09 08:46

5月8日晚間,鼎信通訊披露了兩條事關公司涉事結果的公告。

鼎信通訊公告稱,收到國網湖北省電力有限公司發布的《國網湖北省電力有限公司關于供應商不良行為處理情況的通報》,公司被國網湖北省電力有限公司自2024年2月23日至2026年2月22日期間公司所有品類在湖北省集中規模招標中列入黑名單2年。

同日晚間,鼎信通訊還披露,公司因未及時披露生產經營的外部條件發生重大變化,收到青島證監局《行政處罰決定書》,監管對該公司給予警告并處以70萬元的罰款,對公司相關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以合計205萬元的罰款。

(此前報道:突發!國家電網、證監會、上交所出手,這家上市公司攤上大事

因招投標違規被客戶“拉黑”

公告顯示,國網湖北省電力有限公司依據2023年12月27日下達的湖北省荊門市掇刀區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認定和紀檢監督機構查實,認定鼎信通訊在武漢公司系統招投標活動中存在違規行為。

從對該公司的影響來看,2022年鼎信通訊在國網湖北省中標金額約為2256萬元(含稅),其中2022年度確認收入的金額約為304萬元,占鼎信通訊2022年度營業收入的0.10%。在2023年度確認的收入金額約為493萬元,占鼎信通訊2023年度營業收入的0.14%。

2023年鼎信通訊在國網湖北省中標金額約為6593萬元(含稅),在2023年度確認的收入金額約為1750萬元,占公司2023年度營業收入的0.48%。

鼎信通訊在公告中表示,由于該處理范圍僅包括湖北省,國家電網的處理結果尚未公布,因此本公告事項對公司國家電網中標經營和業績的影響尚不確定。

該公司還表示,假設國家電網對鼎信通訊的熔斷期為1年,按照近兩年鼎信通訊在國家電網體系的中標金額和確認收入情況估計,“熔斷機制”會在未來3—4年內導致公司營業收入合計下降約16.5億元,在2024年會減少鼎信通訊營業收入約5.5億元,在2025年會減少該公司營業收入約8.7億元。

此前,國家電網對鼎信通訊采取“熔斷機制”,并對其涉嫌違規事項啟動調查。

3月29日,鼎信通訊發布公告,國家電網決定自2月18日起對公司全部采購品類啟動招標采購“熔斷機制”,并對該公司涉嫌違規事項啟動調查。熔斷期間將暫停鼎信通訊全部產品、服務的中標資格。

鼎信通訊表示,根據《國家電網有限公司供應商關系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原因查明后,若非供應商責任,專業主管部門或有關單位應立即函告物資管理部門解除對供應商的處理;若屬于供應商責任且需要進行不良行為處理的,已暫停中標資格的時間應計入不良行為處理時間。熔斷期一般不超過1年,到期自動解除。

彼時,上海證券交易所于公告當晚火速向鼎信通訊發出問詢函,敦促公司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要求其全面核實相關違法違規情形。因鼎信通訊涉嫌未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中國證監會決定對該公司立案。

監管同日晚間出手處罰

鼎信通訊于2008年3月在青島市市南區成立,并于2016年10月在上海證交所掛牌上市,是青島第一家在上海主板上市的民營技術企業。其主營業務為電力線載波通信技術和總線通信技術的基礎理論研究,產品主要應用于國家智能電網的用電信息采集系統,涵蓋中低壓載波通信方案、電能量測設備、中低壓營配監測終端、電能質量監測與治理等領域,與國家電網、南方電網及各省級電力公司均保持合作關系。

同日晚間,鼎信通訊還披露,公司因未及時披露生產經營的外部條件發生重大變化,收到青島證監局《行政處罰決定書》,監管對該公司給予警告并處以70萬元的罰款,對公司相關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以合計205萬元的罰款。

經青島證監局查明,鼎信通訊存在兩大違法事實:

一是鼎信通訊未及時披露生產經營的外部條件發生重大變化。

2024年2月27日,鼎信通訊知悉國家電網自2024年2月18日起,對其全部采購品類啟動招標采購“熔斷機制”,并對其涉嫌違規事項啟動調查,熔斷期間暫停公司全部產品、服務中標資格。

青島證監局指出,“熔斷機制”對鼎信通訊的中標金額產生重大影響。鼎信通訊在國家電網的中標產品金額,占其營業收入比重較高,構成其生產經營的外部條件發生重大變化,屬于《證券法》第八十條第二款第六項規定的重大事件。

鼎信通訊應按規定及時披露上述重大事件,但直至2024年3月29日晚間才發布臨時公告披露上述事項。

二是鼎信通訊未及時披露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所持股份處分情況。

2017年1月24日,鼎信通訊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王建華與前妻張某簽署《離婚協議書》,約定王建華所持有公司的3295.17萬股股份(占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30.38%,占公司當時總股本的7.60%)歸前妻張某所有,無需辦理更名手續,張某委托王建華在15年內行使全部股東權利等條款。

青島證監局指出,上述事項屬于《證券法》第八十條第二款第十二項、《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第八項規定的重大事件,鼎信通訊應及時披露但直至2024年4月3日才公告。

上述違法事實,有詢問筆錄、公司公告、國家電網通知、協議和裁判文書、情況說明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對此,青島證監局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決定對鼎信通訊及王建華等人給予警告,并處以相應罰款。

鼎信通訊表示,針對此次事項向廣大投資者致以誠摯的歉意,將認真吸取經驗教訓,加強內部治理的規范性,提高信息披露質量,并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維護公司及廣大股東利益。

校對:王朝全
責任編輯: 彭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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